《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以“绿色发展、污染防治”为核心,明确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实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并要求此类制品需符合可降解标准,从源头减少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其限定的需降解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需结合法典核心条款及配套政策文件(如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意见、管理办法等)综合界定,以下结合可直接引用的法典条款、配套文件,详细阐明具体产品范围,并附对照表格便于查阅。

一、核心法典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直接限定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降解要求的核心条款如下,均为可直接引用的原文表述:
1. 第九百七十三条: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2. 第九百七十四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
3. 第九百九十八条: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4. 第九百九十九条: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养成绿色消费习惯,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5.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法典限定需降解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明确“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结合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等),需进行降解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主要涵盖以下类别,均为法典限定范围内、需通过降解技术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塑料购物袋类
指以塑料为原料制成、用于商品零售等场景,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购物袋,重点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已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的普通塑料购物袋(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使用的非可降解购物袋),此类产品需替换为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或采用环保布袋、纸袋等替代产品,其降解性能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一次性塑料餐具类
指餐饮服务、外卖配送等场景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餐具,具体包括: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塑料碗、塑料盘、塑料刀、塑料叉、塑料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全国范围内餐饮行业已禁止使用),此类制品需替换为可降解塑料餐具或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替代产品,确保使用后能在自然环境中降解,减少土壤、水体污染。
(三)快递塑料包装类
指电子商务、快递行业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具体包括: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编织袋等,此类产品需逐步替换为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或推广可循环快递包装,其中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邮政快递网点已先行禁止使用,2025年底将推广至全国范围。
(四)农用塑料薄膜类
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不可降解的塑料覆膜,重点包括: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已禁止生产销售)、其他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生态环境法典》明确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替代不可降解农用薄膜,减少农田土壤地膜残留污染,此类不可降解农用薄膜需逐步淘汰,现有存量需通过可降解替代或规范回收处置减少环境危害。
(五)其他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包括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棉签(2020年底已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2020年底禁止生产、2022年底禁止销售)、宾馆酒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用品(如塑料牙刷、塑料梳子、塑料浴帽、塑料拖鞋等,2022年底星级宾馆酒店不再主动提供,2025年底推广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此类产品均属于法典限定的需降解或淘汰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需通过可降解替代或减量使用实现环保要求。
三、法典条款与配套文件对应产品清单对照表格
法典条款编号 | 法典条款核心内容(可直接引用) | 配套文件名称及文号 | 对应需降解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清单 | 备注(实施要求/时间) |
第九百七十三条 |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2. 《“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 各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含购物袋、快递包装、产品包装等) | 鼓励推广可降解包装替代,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包装使用 |
第九百七十四条 |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并积极回收利用。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2.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 | 1. 快递行业: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2. 外卖行业: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购物袋、塑料吸管 | 1. 2022年底,部分省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2. 2025年底,全国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3. 202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
第九百九十八条 | 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2.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3. 《“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 1. 塑料购物袋: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购物袋、普通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2. 塑料餐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刀、叉、勺、吸管;3. 快递包装: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胶带、编织袋;4. 农用薄膜:不可降解聚乙烯农用地膜;5. 其他: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1. 2020年底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2. 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3. 分阶段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
第九百九十九条 | 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养成绿色消费习惯,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2.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 | 所有法典限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含购物袋、餐具、快递包装、农用薄膜、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等) | 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主动选择可降解替代产品,配合垃圾分类和回收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2.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 | 所有违反禁止、限制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含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各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 明确违法处罚标准,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可降解替代要求,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行为 |
si 四、补充说明
四、补充说明
1. 上述产品清单均基于《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有效配套文件整理,可直接引用作为合规依据,若后续配套文件更新,需以最新规定为准;
2. 法典中“可降解”的要求,指产品需符合国家可降解塑料相关标准(如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30768-2014《生物降解塑料餐具》等),确保在自然环境中(土壤、水体等)能逐步降解,最终转化为无害物质;
3. 部分产品(如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已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属于法典限定的“淘汰类”一次性不可降解制品,其核心要求是停止生产使用,本质上也是通过淘汰实现污染治理,与可降解替代要求一致;
4. 表格中“备注”栏明确的实施时间、地域要求,均来自配套文件原文,可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引用,确保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