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我国作为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过度使用与不当处置,对土壤、水体、大气生态系统造成了持续性损害,也制约了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并于同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典整合了10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构建起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其中针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限制制度,是塑料污染治理的核心举措,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本文将从立法背景、管控领域、适用范围、具体立法政策及实施保障等方面,系统剖析《生态环境法典》中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制度落地实施与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一、生态环境法典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立法背景与价值定位
(一)立法背景:塑料污染治理的现实需求与法治升级
我国塑料污染治理历经多年探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在部分领域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管控领域分散、监管环节脱节、法律责任模糊等问题,部分领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滥用现象未得到根本遏制,塑料污染治理面临“碎片化”困境。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将塑料污染治理纳入法治化、体系化轨道,成为破解治理难题的关键。《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回应,其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纳入法典框架,实现了从政策引导到法律约束的升级,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生态环境现状来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自然环境中难以分解,可存在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不仅会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还会通过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危害水生生物生存,甚至通过食物链传递影响人体健康。同时,塑料制品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与我国“双碳”目标相悖。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价值定位: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系统治理的有机统一
《生态环境法典》中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的核心价值定位,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系统治理的有机统一。首先,生态优先是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制度设计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目标,通过禁限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塑料污染对生态系统的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其次,绿色发展是制度的重要导向,制度不仅注重“限塑”,更强调“替代”,鼓励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推动塑料产业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共进。最后,系统治理是制度的核心逻辑,制度打破了以往“分段管控”的局限,构建起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全链条管控体系,明确各主体责任,形成协同治理合力,提升塑料污染治理的系统性与实效性。
二、生态环境法典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核心管控领域
《生态环境法典》结合我国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现状与污染特点,聚焦重点领域实施精准管控,主要涵盖商品零售、餐饮服务、快递物流、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及公共服务等六大核心领域,实现了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场景的全覆盖。
(一)商品零售领域
商品零售领域是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主要消费场景之一,也是法典管控的重点领域。法典明确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不得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涵盖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各类零售场所。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零售场所率先实施严格禁限,逐步扩大至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零售领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范管控。同时,法典要求零售场所优先提供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布袋、纸袋等替代产品,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从源头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量。实践中,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据法典相关规定开展执法行动,例如2026年9月,某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大型超市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超市仍在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处罚依据为《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第1225条(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规定),该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典对商品零售领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严格管控力度,也为同类零售场所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二)餐饮服务领域
餐饮服务领域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如餐盒、吸管、餐具等)使用量大、废弃率高,是塑料污染的重要来源。法典针对餐饮服务领域作出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吸管等制品,鼓励使用可降解餐具、纸质吸管、木质餐具等替代产品。对于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等场景,法典要求相关企业必须采用可降解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同时明确外卖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其督促入驻商家落实禁限要求,形成“平台+商家”的双重管控机制。例如,2026年8月,某外卖平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排查出30余家入驻商家仍在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吸管,平台立即对相关商家进行下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同步依法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餐饮经营者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第1225条(个体商户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标准),倒逼商家更换可降解包装材料,有效推动了餐饮服务领域禁限政策的落地实施。此外,海南乐东某冷饮店因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不可降解塑料杯、吸管,被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并处罚,处罚依据同样为上述法典条款,成为餐饮领域落实法典禁限要求的典型警示案例。
(三)快递物流领域
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物流领域的塑料制品使用量持续攀升,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胶带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典将快递物流领域纳入重点管控范围,明确要求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胶带等制品,优先采用可降解包装材料、循环快递箱等绿色包装产品。同时,法典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台账,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快递包装绿色化转型。实践中,某大型快递企业积极响应法典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可降解快递袋和循环快递箱,截至2026年10月,其可降解包装使用率已达85%以上,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回收台账制度,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使用和回收数据,成为快递物流领域落实法典要求的标杆企业。而河南省明确要求,全省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等,部分地区已率先实现相关管控目标,对于违规使用的快递网点,将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快递企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胶带)及第1225条(企业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进一步印证了法典在快递物流领域的管控实效。
(四)农业生产领域
农业生产领域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如农用地膜、塑料大棚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不仅会污染土壤,还会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法典针对农业生产领域作出专门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农用地膜、大棚膜等制品,鼓励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地膜、秸秆基地膜等替代产品。同时,要求农业生产者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减少塑料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例如,某农业大省依托法典相关规定,出台配套补贴政策,鼓励农户使用可降解农用地膜,对采购可降解地膜的农户给予每亩50元的财政补贴,截至2026年年底,该省可降解地膜推广面积已达100万亩,有效减少了不可降解地膜对土壤的污染,推动了农业绿色转型。同时,多地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项行动,建立“农户上交、乡镇回收、企业处置”的闭环体系,对于违规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不可降解农用地膜的主体,将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农业塑料制品)及第1225条相关处罚规定予以追责,切实落实法典对农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的要求。
(五)工业生产领域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废弃物,若处置不当会对土壤、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法典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中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工业塑料制品,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可降解材料替代不可降解塑料,同时要求企业加强工业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处置,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制度,减少工业塑料污染。某化工企业积极响应法典要求,投入专项资金开展技术改造,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辅料全部替换为可降解材料,同时建立了工业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将产生的少量可降解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实现了工业塑料污染的源头管控和高效治理,为同类工业企业落实法典要求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此外,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及废弃物处置情况,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处罚依据为《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工业企业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第1225条(企业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规定),强化了法典在工业领域的执行力度。
(六)公共服务领域
公共服务领域(如机关单位、学校、医院、景区等)的塑料制品使用具有示范效应,法典将其纳入管控范围,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同时,鼓励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减少塑料制品使用,设置塑料制品回收设施,引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习惯,发挥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例如,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法典规定,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统一采购可降解餐具、文具等替代产品,同时在办公区域设置塑料制品回收箱,推动公共机构率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某知名景区也积极落实法典要求,全面取缔景区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售卖和使用,设置多处可降解产品售卖点和回收设施,引导游客减少塑料污染,对于违规售卖、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将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998条(禁止公共机构及公共场所使用、售卖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第1225条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充分发挥了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生态环境法典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适用范围界定
《生态环境法典》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从地域范围、主体范围、产品范围三个维度实现了精准管控,确保制度落地具有可操作性。
(一)地域范围:分层推进、逐步覆盖
法典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塑料污染治理现状,采取“分层推进、逐步覆盖”的地域管控模式。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实施严格的禁限措施,率先实现重点区域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管控目标;其次,逐步将管控范围扩大至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最后,推动管控措施向县域、农村地区延伸,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这种分层推进的模式,既兼顾了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又确保了制度实施的有序性与实效性,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实施阻力。
(二)主体范围:覆盖全链条、明确各责任主体
法典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链条主体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一是生产主体,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生产可降解替代产品;二是销售主体,包括商品零售场所、餐饮经营者、电商平台等,禁止销售、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三是使用主体,包括企业、公共机构、公众等,要求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优先使用替代产品;四是回收主体,包括快递企业、零售场所等,要求建立塑料制品回收台账,做好回收处置工作。通过明确各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三)产品范围:聚焦一次性、高污染塑料制品
法典聚焦一次性、高污染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明确了具体的产品管控范围,主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吸管、农用地膜、快递塑料包装、工业塑料废弃物等。同时,法典对“可降解塑料制品”作出明确界定,要求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可降解、无害、可循环等特性,避免“伪降解”产品流入市场,确保替代产品的环保性能。对于部分特殊领域(如医疗、科研等)必需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法典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但要求做好回收处置工作,减少环境污染。
四、生态环境法典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具体立法政策
《生态环境法典》围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禁限、替代、回收、监管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政策,构建起全链条、系统化的制度体系,为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禁止与限制政策:明确红线、严格管控
法典明确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禁止与限制政策,划定了管控红线。一是生产环节,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违规生产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销售环节,禁止商品零售场所、餐饮经营者、电商平台等销售、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三是使用环节,要求各主体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公共机构、企业等优先使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习惯。同时,法典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禁限产品目录,确保政策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二)替代产品推广政策:鼓励创新、完善供给
法典将替代产品推广作为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重要举措,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一是鼓励企业加大可降解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投入,提升可降解替代产品的质量与供给能力;二是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可降解塑料制品,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三是鼓励零售场所、餐饮企业、快递企业等优先采用可降解替代产品,对采用替代产品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四是完善可降解产品标准体系,规范可降解产品的生产、标识与销售,确保替代产品的环保性能与质量安全。
(三)回收与处置政策:健全体系、强化利用
法典注重塑料制品的回收与处置,构建起“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制度体系。一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快递企业、餐饮企业等建立塑料制品回收台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二是鼓励企业开展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推动再生塑料产业发展,提高塑料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三是完善塑料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确保不可降解塑料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四是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对产品回收、处置的责任,推动形成“谁生产、谁负责”的治理机制。
(四)监管与法律责任政策:强化监督、严格追责
法典强化了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限工作的监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分工,形成协同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三是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违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五、生态环境法典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实施保障与完善建议
(一)实施保障:多维度协同推进制度落地
为确保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有效实施,需构建多维度的实施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科普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塑料污染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二是完善配套标准,加快可降解产品标准、回收处置标准等配套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为制度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空白;四是加强技术研发,支持可降解材料、回收处置技术的创新与推广,提升塑料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对可降解产品生产企业、回收处置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完善建议:适配实践需求、提升制度效能
结合塑料污染治理的实践需求,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一是细化管控标准,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景的塑料制品,制定差异化的禁限标准与替代要求,提升制度的针对性;二是强化农村地区管控,针对农村地区塑料污染治理薄弱的问题,加大政策倾斜与资金投入,推动农村地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限工作落地;三是完善替代产品供给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可降解产品的性价比与供给能力,解决替代产品“价格高、供给不足”的问题;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塑料污染治理的先进经验,参与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协作,推动形成国际治理合力;五是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升制度的适应性与实效性。
六、结论
《生态环境法典》中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限制制度,是我国塑料污染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其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明确适用范围,构建起全链条、系统化的管控体系,为破解塑料污染治理难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少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更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未来,需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标准、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制度落地见效,同时结合实践需求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双碳”目标的实现。在学术研究层面,还需进一步关注制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深入探讨塑料污染治理的法治路径与技术创新,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